一、民法典中土地租賃合同是否可以公證
可以。《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二、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
雙方當事人可以首先協商或者請求調解處理,如果協商不一致或者調解無效的,可以透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來處理。
1、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因合同事務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透過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
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
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今日的全部內容,從這些內容中可以瞭解到土地租賃合同是可以辦理公證的,這符合公證機構辦理的事項,因爲土地租賃合同屬於《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合同”的一種,所以簽訂合同的雙方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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