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時對房屋內物品怎樣處理
徵收拆遷房屋時,被拆遷房屋內的物品由被徵收人自行處理,被徵收人不處理的,拆遷房屋時不能要求對物品給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房屋拆遷評估的流程是怎樣的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關於被拆遷房屋的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接受評估任務。
專業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的委託後開展具體評估工作。
(2)房屋評估前的準備。
就是準備好產權登記資料、房屋建築資料、土地資料等必須的資料。
(3)評估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就是指評估人員對被拆遷房屋的各項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測定。
(4)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
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確定被拆遷房屋作價補償的基本數據,爲補償提供可靠的依據。
(5)編寫相關評估報告。
評估人員綜合被拆遷房屋資料,提出作價評估意見,具體確定被拆遷房屋價格的重要過程。
(6)評估複覈和審批。
在評估工作人員完成評估工作後,由複覈員到實在進行復核,複覈後報審批人員進行審批。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要協商徵收補償問題,而被拆遷房屋內的物品,由被徵收人自行處理,如出售、搬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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