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注意,這樣的強拆是合法的!

律師提醒:注意,這樣的強拆是合法的!

很多被拆遷人一聽到強拆,第一反應就是拆遷方半夜從屋裏將人拖出,然後強行推倒房屋;或者暴力威脅恐嚇被拆遷人,進而強拆……這樣的情況確實常見於拆遷中。

因其拆遷手段的殘忍和不合法,實在是令人憤怒。

面對這樣的情況,從個人到政府、到國家法律都是要求嚴厲懲治,並要給受損失的被拆遷人一定的賠償或者是補償的。

但是,不是所有的強拆都是違法的,也並不是所有的強拆都是暴力的。

有這樣一種強拆,是合法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涉及違法侵害被拆遷人利益,這就是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即: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條例的實質意義在於限制行政權力肆意侵害公民的房屋財產利益。

尤其是在拆遷的大環境下,限制和規範行政權力,最大限度保障被拆遷人利益,對於維護地區秩序尤爲重要。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目前的拆遷中,也確實存在很多諸如趕建、擴建等違法建築,或者是被拆遷人的房屋確實存在不合法律程序等的問題。

針對這些房屋,從公平、公正和順利完成拆遷工作的角度來說,也是應該拆除的。

但即使是拆除這樣的房屋和建築,也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的。

如果不按這樣的程序走,依然是侵害被拆遷人權益的行爲,被拆遷人也可以據此維權。

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來爲你講解司法強拆的相關問題。

首先,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即:

1、申請人要適格。

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必須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2、申請期限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的確定依據是: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

如果被徵收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複議或者訴訟,也不履行補償決定,才能開始實施強拆手段。

在這裏,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爲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4、強拆主體要適格。

根據《條例》28條規定,實施強拆的主體必須是法院的相關人員。

這裏排除了行政機關即拆遷方人員的強拆。

只有滿足的上述情況下,司法強拆才具備合法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7種不予強制拆遷的情況。

即:

第六條: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還有兩點值得注意:

1、商業開發是不允許司法強制拆遷的。

只能透過協商達成補償協議。

2、公共利益的拆遷,在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達成協議以後,如果被徵收人不自動履行協議,法院拆遷不能逕行強制,只能透過徵收人向法院起訴以後,待判決文書生效以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遷。

綜述:很顯然,司法強拆有很嚴格的程序和要求。

每一步驟都要嚴格按照法律條文的規定實行。

而在拆遷實踐中,打着“司法強拆”之名而行“行政強拆”之實的現象很多。

藉此文是要告訴各被拆遷人要識別什麼是合法的司法強拆。

事實上,目前能符合司法強拆的案件事實並不多,大多都涉嫌違法強拆。

在明律師要提醒各位被拆遷人的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強拆就涉嫌違法那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