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徵地批文,徵地項目就一定合法嗎?

此前,在明律師爲大家初步解析了土地徵收中“一書四方案”(點擊閱讀《如何利用“一書四方案”進行徵收維權?》)的內容與其在維權之中的作用。

有了徵地批文,徵地項目就一定合法嗎?

我們已經知道,“一書四方案”層層上報的目的,是爲了最終獲取徵收土地的批准檔案,即通常所說的“徵地批文”。

顯然,徵地批文在徵地項目中居於核心地位,是一個項目能否啓動的最重要檔案依據。

那麼,徵地批文究竟是什麼?現行法律、檔案又對它有着什麼樣的細化規定?本文,在明律師爲大家解析這個極爲重要的問題。

我們首先來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現行規定把這個問題進行一下梳理:

我們知道,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

這裏所說的國有土地,就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的)。

因此,要建設,就很可能涉及徵地。

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又分爲農用地和建設用地。

因此,這裏就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問題,這也是徵地項目發起前的必經程序。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此外,大部分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這裏面就分爲兩種情況了,簡單地理解,重大項目,國務院批;一般項目,省級政府批。

農轉建之後,就要辦理徵收審批手續。

其中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要由國務院批准;上述3種情形以外的,省級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即可。

這就是被徵收人口中津津樂道的“徵地批文”的法律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爲了各項建設工程及時啓動,應當儘量遵循對農用地轉用的批准和對徵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辦理的原則,兼採“就高不就低”的準則,即國務院、省政府各自權限內能辦的一次辦,省政府權限內無法一次辦的還要再上報國務院辦。

具體規定大家可以參考《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

通常來說,大家可以把這兩個東西當做一個東西看待。

至此,我們已經清楚了徵地批文是什麼。

簡單地說,徵地批文有了,就可以“從山上下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了,此後便進入了徵地補償安置的程序中。

沒有徵地批文,這地就不能動,道理非常簡單。

現在的問題是,有了徵地批文,徵地項目就一定合法嗎?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表示,答案是不確定的——至少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值得廣大被徵收人注意:

其一,徵地批文過期失效。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爲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也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檔案有效期兩年。

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據此,對於徵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徵收人應特別予以關注。

其二,超越法定審批權限的“拆分審批”

《決定》中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

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也就是說,被徵收人要看清徵地批文的徵地面積、性質與審批主體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權限的問題。

“拆分審批”的目的則在於規避國務院審批而試圖在省內解決問題,這是爲規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佔”與“少批多佔”。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此條即是對通常所說的“未批先佔”和“少批多佔”行爲的法律責任規定,其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這種“先上車後買票”的先斬後奏情形仍較爲多見,故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審批的徵地面積與實際的徵地面積是否相吻合的問題。

其四,“以租代徵”需警惕。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

禁止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這種情形的出現意味着用地單位並沒有實際辦理徵地審批手續,通常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的違法行爲相關。

另一個被徵收人普遍關心的問題是,徵地批文如何才能看到呢?是否需要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呢?陳麗芳律師指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1.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檔案,即本文所述的徵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檔案(有變化的要表述變化前後情況);

3. 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 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

5. 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據此,徵地批文是政府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資訊,如果農民朋友們看不到,就說明徵收方存在程序違法的可能。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無論是徵地批文還是“一書四方案”,均是極爲複雜、專業的一整套審批檔案。

其中的審查必須細緻,而不能簡單的以“有沒有”來判斷項目是否合法。

譬如“一書四方案”中所涉及的勘測定界圖,就屬於依申請才能公開的內容。

然而實踐中卻存在“圖”和“地、房”對不上的情況,甚至會出現用別的地方的圖冒充涉案項目圖紙的情形。

被徵收人若要實現維權目的,就務必要在公開、審查的過程中“膽大心細”,敢於申請敢於質疑,必要時可需求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幫助。

我們希望本文能對大家理解徵地批文的法律性質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