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渡安置費怎麼計算

1、拆遷居住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發放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10元計算,每戶每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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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過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凡超過期限3個月以內(含)的,增發50%;超過期限3個月以上的,增發100%。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如是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需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給予相應貨幣補償,並給予同等面積的宅基地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