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建可以行政強制執行嗎
違法的建築物如果當事人在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序
1、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爲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爲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2、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其次,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3、決定程序。
首先是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然後是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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