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徵收協議的複議不服如何處理?
被徵收人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要提交起訴書、複議決定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土地徵收行政複議違法還可強制徵收嗎
經行政複議後確認土地徵收行爲是違法的,行政機關會撤銷土地徵收決定,撤銷後不能再強制徵收。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透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對於協議的複議如果不服的情況,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申請訴訟,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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