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可以強制徵地嗎?

鄉政府可以強制徵地嗎?

鄉鎮政府是沒有權力對土地進行徵收的,徵收土地的應該由國家進行批准。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省級以上的政府纔有徵收土地的權利,所以鄉政府沒有強制徵收土地的權利,強行徵收土地是違法行爲。但如果說鄉政府做爲權力機構批准徵地,則是越權違法行爲。

徵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分爲兩級主體兩級部門,一是設區的市政府及其國土局,二是縣(縣級市)政府及其國土局。

徵收土地時經常出現違法實施主體的情況,爲鑑別徵收土地實施主體的合法性,明確如下:

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發佈安置方案、公告;簽訂補償協議均無法律依據,屬於超權越職的違法行爲或非法實施徵收土地行爲,最常見的是“以租代徵”

2、區政府及其國土分局不是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理由是:

(1)土地徵收伴隨着土地供應即出讓或劃撥;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法律授權給市縣政府;

(3)區政府雖然屬於縣級政府但不是屬於獨立的財政體系的政府無法支付土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3、開發區管委會是否屬於實施主體,目前尚無法律依據,部分省政府頒佈了開發區管理辦法,授予實施土地徵收權。沒有法律依據就屬於違法行政,開發區不是行政管理應是開發區內的業務管理,不具備政府的職權。

如果是想要對土地予以徵收的,那麼就只能由有權機關決定對土地進行徵收,鄉鎮政府是不能對土地予以徵收的,如果是想要對土地徵收的,那麼就只能有省級以上的政府來決定對土地進行徵收,並且在徵收土地的時候還需要向行政相對人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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