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合同多長時間生效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哪些
1、轉包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
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
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
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
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
承租人透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3、互換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爲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
互換是種互易合同。
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
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轉讓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
在承包方與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
轉讓的對象應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並以入股股份作爲分紅依據。
主要是有些地方爲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
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創建科技示範區等。
透過上述分析讀者可以知道,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就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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