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拆遷房兒子有份麼?

根據規定拆遷房兒子有份麼?

一、根據規定拆遷房兒子有份麼?

1、拆遷房兒子不一定有份。

如果是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面積計算的補償金,且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是父母,那麼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通常都並不能獲得安置房。

2、通常情形下,拆遷安置房歸屬於被拆遷方。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拆遷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拆遷安置房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可以結合以下情形分析: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這裏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2)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

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爲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建或購買的

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建或購買的,所得回遷房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形下,不管是安置房、還是拆遷補償金,都需要支付給被拆遷方。如果被拆遷房屋產權人是父母,那麼拆遷方就並不需要向被拆遷方的子女支付補償金、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至於拆遷方需要向被拆遷方支付多少數額的補償金,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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