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不一定屬於違建嗎
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不一定屬於違建。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自建房合法的條件有:
1、不準隨意多層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應申請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可建設層數由各地規定,一般不允許建三層以上房屋。在農村建造或翻修超過三層以上的農房時,需要專業的施工團隊建造,同時還需要向鄉鎮政府遞交相關的申請,經過審批後纔可以動工。
2、不準超面積標準建造。農村建房實行“一戶一宅”原則,各地農房宅基地佔地面積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規作出規定。非法的“一戶多宅”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拆除,但若透過合法繼承等方式獲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許的。
3、不準擅自改變用途。宅基地設定的目的是保障農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許“掛羊頭賣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設規模化的工廠或建房出售。
4、不準未批先建。建房前,應申請批准使用宅基地,獲得鄉鎮政府頒發的《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等部門的,還應經過相關部門批准。
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爲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違法建築的處理方式有:
1、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爲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爲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爲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爲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建築的處理方式有:
1、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爲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爲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爲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爲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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