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甲承包的河北省邯鄲市峯峯礦區和村鎮獸醫站被告知納入溼地公園項目的徵地範圍。
對於重建了獸醫站年久失修房屋、又向村委會交過了土地使用費的甲來說,徵收無疑茲事體大。
他前往鎮裏、區裏相關政府部門問詢動遷補償安置事宜並試圖早日協商搬遷,但卻連連遇冷,沒有人關心他的動遷補償。
但與此同時,周邊被政府部門強拆的房屋卻越來越多。
甲意識到,“講道理”已經不足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016年3月底,甲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楊念平、黃豔,理性維權之路就此展開。
【辦案經過:未批先佔竟開拆】
常說政府資訊公開是辦理徵地案件的“三板斧”,在接受甲的委託之後,承辦律師即向峯峯礦區人民政府申請公開溼地公園項目的徵地批准檔案及徵地紅線圖、徵地公告等資訊。
後區政府安排和村鎮人民政府告知甲,溼地公園項目的相關手續竟正在辦理過程中!
“未批先佔”的弦外之音令甲困惑,一個莊重的政府大項目竟會“不合法”——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建設項目需要涉及集體土地的,必須將集體土地變更爲國有土地,依法辦理徵地審批手續,嚴禁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
但是,溼地公園項目還沒有取得任何徵地批准手續,便已經開始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這種未批先佔的違法行爲破壞了我國土地制度,也使得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面臨侵害。
2016年5月,承辦律師擬好《土地違法查處申請書》,交由甲提交給了峯峯礦區國土資源局。
但直至8月,沒有任何人給甲作出答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這一“黃金法則”,兩位律師指導甲以峯峯礦區國土資源局爲被告提起行政不作爲之“民起訴官”訴訟。
2016年的寒冬季節,受理前述不作爲之訴的峯峯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
被推上被告席的區國土資源局來了一場“法庭詭辯”:辯稱其接到《土地違法查處申請書》後,進行審查,認爲並沒有甲所說的情形,並於2016年6月24日以電話的方式對甲進行了答覆,故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
面對對方的狡辯,承辦律師沉着冷靜地進行了迴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6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對於土地違法舉報,符合《查處土地違法行爲立案標準》的,土地管理部門就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經過覈查後,是否立案都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峯峯礦區國土資源局既不立案,也不就不立案結果對甲進行書面回覆,構成典型的違法行政不作爲。
僅僅是電話答覆,依舊是行政不作爲!
2017年5月,峯峯礦區人民法院審結案件,判決被告區國土資源局於本判決生效之後60日內對原告提出的土地違法查處進行書面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