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強拆訴訟期是多久
被強拆人對司法強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司法強拆決定作出後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司法強制拆遷程序有哪些
流程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後,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後,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並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對於司法強拆行爲來說,可以在決定作出後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強拆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並不可以亂來,否則的話是屬於違法的,對方可以起訴,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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