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強拆如何舉證
對房屋強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被告人承擔舉證的責任。被告人可以提供書證、物證等的證據證明強拆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二、強拆房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2、經法院的立案審查,做出的拆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而且必須具有依法取得裁決職權的部門作出。
3、法院已經受理此案,並向被強制拆遷人下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手續。
4、只有在被拆遷人不自動拆除的情況下,纔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5、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必須經過合法的審批。
在遇到拆遷時,要分清楚拆遷中的拆遷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強制拆除,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的留下相關的證據,方便進行事後救濟維權。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房屋強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就強制房屋的合法性提供證據,而證據的類型包括物證、書證、鑑定結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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