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不搬出可強制拆遷嗎?

一、承租人拒不搬出可強制拆遷

承租人拒不搬出可強制拆遷嗎?

如果承租人不服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拆遷糾紛,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遷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房租及其它費用。被執行人同意搬遷,並騰退房屋後,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但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交納的房租等費用,應當從拆遷補償款中予以扣除。

二、徵地拆遷中承租人先予執行措施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期間,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情形主要有: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和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等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從本規定來看,徵收雙方就搬遷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被徵收人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房屋徵收部門享有的此項訴權,是基於補償協議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質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