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2年了,是否已經過了起訴期限

一、房屋被強拆2年了,是否已經過了起訴期限

房屋被強拆2年了,是否已經過了起訴期限

房屋是屬於不動產,因房屋被強拆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是20年,所以房屋被強拆兩年未超過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主不簽字房屋可以強拆嗎

針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徵收單位應當在徵得被徵收人的意見後將徵地相關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然後履行徵地公告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程序,如果被徵收人對安置補償標準仍然有異議,可以向上級政府申請協調和裁決,但不影響徵地的正常實施。如果被徵收人始終拒絕簽字,又沒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徵地單位可以責令其交出土地,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徵收機關在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後應當作出徵收決定併發布公告,若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若仍達不成補償協議,徵收機關可以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書,被徵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書後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搬遷的,徵收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因此,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項目,只要政府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履行了徵地法定程序,即使最終房主拒絕在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政府仍然有權利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