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有權的保護有怎麼措施?

一、土地佔有權的保護有怎麼措施

土地佔有權的保護有怎麼措施?

侵害土地佔有權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如果未解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農民如何在徵地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時,徵收方一般會發布徵收方案,被徵地人要了解徵方案的內容,特別是徵收補償是否合理等,如果不合理的就要向有關部門反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

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是土地使用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當他人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對土地使用權人的佔有使用權的侵害,當事人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障自己的土地佔有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