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還沒到期被徵用,土地賠償金怎麼給?要給誰?

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還沒到期被徵用,土地賠償金怎麼給?要給誰?

現在發展這麼快,土地徵用已經變得很常見了,一般的土地徵收或者被開放商選中作爲開發地段,都會給土地使用權所有者一定的經濟賠償,無論該土地是用來做什麼的或者土質多麼差,都是可以從徵收者那裏獲得賠償。這樣說起來好像很簡單,可一旦被徵收的土地在被徵收時已經被租出去了,而且到期時間還沒到,那麼怎麼賠償,賠償誰,就會變得有點複雜了。

      其實,從相關地法律條款上看,土地在被使用時被徵收,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但是所得的賠償不能由一個人全部獲得。對於承租人而言,所獲得賠償只有租賃合同未到期之前的賠償和土地上附着物的真實損失。

      在賠償時,會由於土地的用途不同,所獲得賠償也會大不相同,土地的實際用途可以分爲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

      假如徵收的是農業用地,那麼補償的費用就包括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及其上的種植物的補償費用。

      但如果徵收的是非農業用地,補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就得根據省、自治州、直轄市徵收農業用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標準來作決定了。

      除此之外,一些出租人並不願意和承租人分享這比賠款,出租人很可能不顧承租人遭受的損失,和違約的風險,獨自霸佔全部的土地賠償,這種行爲,給承租人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出租人和承租人就賠款的劃分產生矛盾的。承租人可以先試試協商解決,儘量找到彼此都能夠接受的劃分方案,當然,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問題,承租人也可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需要找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作爲憑證。

      現在,隨着經濟科技水平的飛速發展,土地的經濟價值也越來越高,所以每次徵用土地需要解決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作爲被徵收土地的承租人,如果覺得自己利益受到損害,一定要積極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