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一、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1、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由租賃方或者是承租方來繳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土地出租後,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稅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稅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於應稅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租賃需要登記嗎

土地租賃合同需要登記。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申請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十條規定:“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租賃合同及有關檔案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登記,並向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爲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爲不必要,並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不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雖然土地不能買賣,但是國有類型的土地是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的,租賃前後土地的實際使用者發生了變更,此時可能納稅主體也會發生變更。爲了避免在租賃期間發生糾紛,在租賃時,就需要將土地使用稅的納稅責任人、租賃價格等相關費用,以協議的方式記載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