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有土地使用權有什麼限制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很多人都不知道,因爲當前這種土地使用方式已經比較少了,甚至可能有人都不知道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這樣的話如果自身遇到相關問題的話自然就不知道要如何去處理,甚至不知道該從何下手去處理。那私房有土地使用權到底是什麼呢?

私房有土地使用權有什麼限制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的內容及限制

(一)權利範圍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可實際控制私房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並可透過使用該土地上的房屋而實現對土地的利用和收益。此外,因爲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擁有其房屋的所有權,故法律承認其財產處分權。

(二)處分權

私有房屋所有權的處分必然伴隨着私房用地使用權的處分。因此,國家歷來的政策都允許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轉讓、出租、抵押其私有房屋及其所用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即根據房地主體一致的原則實現對國有土地的有限的處分權能。所謂有限的處分權是指,第一,私房用地使用權不得脫離房屋單獨處分(即對處分權任意行使的限制);第二,私房所有權轉讓、抵押或者投資時,其用地使用權不得脫離房屋單獨保留(即對處分權不行使的限制)。

(三)繼承

城市私房作爲公民的合法財產當然可以繼承。依房地一致原則,其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併繼承。若無繼承權或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城市私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視爲無主財產。依民法理論,無主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

(四)用途限制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及其佔用土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特定是我國土地權利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這對於城市私房及其佔用的土地也不例外。實踐中,確實需要改變用途的,例如將原住宅改爲商用的,必須經依法審批。同時,國家作爲城市土地所有權主體,對土地享有發展權,她可以透過控制土地用途來實現其對土地的收益權,因此,用地者在改變房屋及其佔用土地的用途時,必須向國家上繳土地收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翻建限制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翻建房屋。如此限制的主要原因在於:首先,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發展規劃對城市的發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相互協調、相輔相成,擅自翻建房屋可能會違反城市發展規劃:其次,城市私房多是毗鄰而建,允許私房用地使用權人自建不符合城市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應該進行總體開發;最後,允許私房用地使用權人自建會使得舊城改造拆遷中拆遷人支付的代價過高。因此,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的處分權能應受一定限制。

因爲這些土地都是和當前國家法律中的一些內容不符合的,隨着時間的變遷私房有土地使用權會越來越少,問題也會隨之減少。不過在當前我們還是應該對私房有土地使用權有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