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應該怎麼處理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應該怎麼處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應該怎麼處理

由村集體重新發包,並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爲限來平均分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爲三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集體讓渡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配撥、聯營、入股等。

1、集體建設用地的配撥。集體建設用地的配撥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集體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讓渡,用於鄉鎮企業建設、農民建住宅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的配撥基本上是無償的。

2、集體以建設用地作爲條件與他人聯營。集體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爲聯營條件,與他人共同興辦企業。集體與企業單位應當訂立聯營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聯營的各項條件以及集體與單位的分紅比例等。這是集體有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

3、集體以建設用地作價入股。集體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爲股份制企業的一定股份,並按土地使用權股份佔企業總股份的比例參與企業分紅。集體與股份制企業應當訂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股本和股息的分配、支付方式等。這也是集體有償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集體建設用地只能用於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住宅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其中,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3、興辦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對其用地面積要嚴格控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4、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果題中所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針對宅基地的話,宅基地根本就沒有期限。農村的集體土地存在着使用權期限的只能是承包的土地,村委會在承包土地到期以後也不會不管不顧的。現在,想辦法盤活農村的集體土地對發展農村經濟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