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應該怎麼辦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應該怎麼辦?

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應該怎麼辦

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應該由村集體重新發包,並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爲限來平均分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爲三十年,到期以後重新進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條件

第十九條 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爲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徵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爲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農村農民集體所有。

國家現在也是在逐步的完善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方面的一些政策,在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村委會也不會是一種坐視不管的狀態。如果有意繼續和原承包人籤合同的話,那也應該籤一份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原先已經到期的承包合同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