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土地買賣協議法律效力嗎?

土地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土地買賣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並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簽訂的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範文是: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生產經營建工廠的需要,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甲方購買其位於地段的土地,現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以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依法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乙方依法享有對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乙方在土地法使用權的範圍內進行開發利用及依法轉讓,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深圳市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但乙方經營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地段(詳細座標見紅線圖)。土地總面積經雙方測量確定爲 平方米(實際面積以轉讓地塊的紅線圖範圍面積爲準)。

第三條:轉讓土地的價格

甲方轉讓的土地以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共計總金額爲元人民幣(大寫:陸佰陸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正)。

第四條:付款方式和時間

1、合同簽定後,第一期付款,乙方向甲方付定金。

2、餘款在合同簽訂日起兩年內付清。

第五條:土地交付使用的時間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轉讓的土地。

第六條:土地使用年限

甲方轉讓乙方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爲伍拾年。

第七條:甲乙雙方責任

甲方的責任:

1、 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完成該塊轉讓土地的路通、水通、電通、土地平整等“三通一平”的工作。

2、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土地轉讓的下列事項:

(1)在合同簽訂後,協助乙方向國土管理局辦理乙方使用該土地的各項土地轉讓手續,直至寶安區國土分局與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保證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證;

(2)協助乙方辦理在該土地上建造廠房、宿舍及其配套設施所需的設計規則許可、報建施工審批、領取《房地產權證》等各項手續。

(3)協助乙方辦理乙方委託的有關該土地的其它事項。

(4)因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給乙方而引起的土地權屬和工農關係方面的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並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民事、經濟法律責任。而且,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並確保乙方的土地使用權不受第三方的侵犯。

乙方的責任:

1、 甲方在協助乙方辦理上述有關手續時,乙方須盡力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如因乙方延誤提供有關資料時間而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2、 本合同所載明轉讓的土地在其報批辦理手續過程中,寶安區國土分局所收取的土地出讓費,土地開發費、市政配套費由乙方承擔。

3、 乙方用地內的水、電、道路等設施由乙方自行規劃和建設,所發生的建設和增容費等均由乙方負責。

4、 乙方應依法配合當地行政部門的治安、計生、消防、環保等行政工作。

5、乙方在廠房建成使用後,協助甲方解決本村青年就業人員,工業區內產生的廢品在同等條件下全部由甲方負責回收;並按土地面積計算,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向甲方繳交管理費(按實際生產時間收取)。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本協議書內容條款有關規定,若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過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應付的款項,應向甲方交納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準:按天計算,以乙方所欠甲方部分款項的千分之一支付給甲方,如逾期六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履行協議書,收回所轉讓的土地。

3、如甲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協議書所規定的義務,甲方應向乙方交納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準:按天計算,以乙方按照本協議規定已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費總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給乙方。如果甲方逾期六個月不能交付全部土地給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權終止履行協議,收回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費,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糾紛的解決方式

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凡因執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書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精神,透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仍不能解決時,雙方可將爭議提交給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審理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條:協議書生效及其他

1、 本協議書及其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 土地的紅線圖作爲《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法定代表:

受讓方:

法定代表: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的情況,一般是指對土地使用權的交易行爲,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個人是不得買賣的,對於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易的行爲,可以按照規定來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