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的稅種包括什麼?

(一)出讓方

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的稅種包括什麼?

1、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爲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爲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爲,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餘額爲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法定的扣除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爲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爲支付的地價款。

(2)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稅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準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稅率(%)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注:若稅務機關發現以上數據不夠真實,會要求對轉讓價格或扣除費用進行評估。

4、企業所得稅

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爲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二)受讓方

1、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爲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爲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3、契稅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爲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

我國是法治社會,法律規範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有人認爲只有犯罪分子的行爲才收到法律的約束,實則不然,法律也規定了某些行爲之只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才能行使的。出讓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爲主體若是未成年人,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

無論是出讓方還是受讓方都是需要按照稅率納稅的,只是兩者需要繳納的稅種不同。我們在買賣房屋後應自主納稅,因爲偷稅漏稅的行爲會對自己的信用造成影響,不利於日後申請貸款等與個人信用掛鉤的活動的進行。爲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地方政府作爲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現象很常見,對於沒有經批准的土地出資,省國土管理廳有權依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