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土地使用權分類有哪些

一、對於土地使用權分類有哪些

對於土地使用權分類有哪些

土地分類是根據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按照一定的規律,將土地歸併成若干個不同的類別。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新頒佈的《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爲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爲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我國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將土地作了更進一步的分類,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現狀體系,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我國土地分爲了8大類、46小類。

8大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1)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新開荒地、休閒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爲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耕種三年以上的灘地和海塗,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小於1.0米,北方寬小於2.0米的溝、渠、路和田埂。

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5個二級地類。

(2)園地是指種植以採集果、葉、根莖等爲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大於50%,或每畝株數大於合理株樹大於合理株樹70%的土地,包括果實苗圃等用地。

(3)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

(4)牧草地是指生長草木植物爲主,用於蓄牧業的土地。草本植被複蓋度一般在15%以上、乾旱地區在5%以上,樹木鬱閉度在10%以下,用於牧業的均劃爲牧草地,包括以牧爲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牧草地又分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3個二級地類。

(5)居民點及工礦用地是指城鄉居民點、獨立居民點以及居民點以外的工礦、國防、名勝古蹟等企事業單位用地(包括內部交通、綠化用地)。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中又分出城鎮居民點、農村居民點、獨立工礦用地、鹽田和特殊用地5個二級地類。

(6)交通用地是指居民點以外的各種道路(包括護路林)及其附屬設施和民用機場用地。

交通用地中又分出鐵路、公路、農村道路、民用機場、港口碼頭5個二級地類。

(7)水域是指陸地水域和水利設施用地,不包括泄洪區和墾植3年以上的灘地、海塗中的耕地、林地、居民點、道路等。

水域用地中又分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葦地、灘塗、溝渠、水工建築物、冰川及永久積雪9個二級地類。

(8)未利用土地是指還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難利用的土地。

未利用土地中又分出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田坎和其他8個二級地類。

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法

(一)有償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以這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應先向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經審查批准後,由市、縣國土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透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須按規定每年繳納土地使用費,並且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應按廣東省頒佈的《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目前國家對行政劃撥範圍有所限制,即按國家產業政策應予鼓勵、支援的項目用地可採用行政劃撥,其他用地原則上以出讓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爲擴大吸引利用外資,國家鼓勵沿海地區國營企業和集團企業以現有場地、廠房等作價入股或作爲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營企業。這種合營必須到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所有土地如屬行政劃撥用地,合營企業中方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三)國家出讓、轉讓或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廣東省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並在使用年限內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廣東省政府的國土廳、市、縣(區)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對於土地使用權,分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兩大類。土地利用類型只有土地出讓和土地出讓兩種,而使用權的取得主要包括出讓、劃撥、出讓三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