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只剩59年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年限是在我國07年出臺的物權法當中正式進行了統一的規定的,如果自己使用的土地使用發現只有59年的期限了,那麼這種性質的土地應該就是住房用地的,除了住房用地以外,其他性質的土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可能有長達59年這麼長的時間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權只剩59年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只剩59年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只剩59年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發佈)第1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怎麼辦?

衆所周知,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與國家(政府)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和出讓金等等,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經登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而終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爲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爲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衆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三、住宅土地自動續期後是否繳納土地費用?

1、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無條件並不表明土地使用權人沒有義務繳納土地費用。在物權制度的構造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在自動續期後是否繳納或者如何繳納土地費用,是一個與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沒有關係的、待解決的其他法律問題。

2、我國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和限期使用制度。實現國有土地的有償和限期使用制度的基本方式,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按照建設用途分爲40-70年,其中“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爲7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爲保障不動產權利的穩定和存續,實行申請續期制度,土地使用權人並同時負擔相應的土地費用。

因爲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是70年,只剩59年的話代表着該土地的使用期限已經過去了11年,不過如果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只剩59年了的話也不用擔心,這種居民用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以後,國家沒有太多的條件限制,只管放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