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是什麼

國家申請土地肯定也是因爲有相關的項目要開發和投資的,而且土地可以開發的項目絕大多數都是作爲商業用途的,土地可以延伸的價值都是透過這些商辦項目的合理操作和經營體現出來的。可商辦項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受國家限制,可能也是我們平常不太注意商辦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是什麼?

商辦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是什麼

一、商辦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是什麼?

1、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2、對於爲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爲,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週期較長、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閒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房地產開發時間週期較長也是造成“縮水”的一個主要原因,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有同感。他們認爲,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週期可能延遲得更久。

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

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的解決辦法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爲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爲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衆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綜上所述,商辦項目土地使用年限國家規定的就是40年的時間,應該說只有商業項目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最短的,這也是因爲商業項目的土地在後期開發和使用週期的過程當中,土地本身的價值是充滿着變動的。所以還是需要項目的投資者,如果就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的話,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還是到當地的國土資源部辦理一下續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