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被註銷的原因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被註銷的原因是什麼

集體土地使用證被註銷的原因是什麼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規定如下內容:

(1)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

(2)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土地登記規則》說明的其他註銷原因

另外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六章,註銷土地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權利被依法收回、存續期屆滿、土地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達成建制轉爲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2、國家組織移民,農民集體成建制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註銷登記。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後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6、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註銷是在一些情況下進行的是有相關依據的。另外國家對某些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註銷是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註銷的,是國家對集體土地整合的相關策略,對於不瞭解集體的使用證爲什麼會被註銷,或者對於集體土地使用證註銷存在異議的,我們可以向有觀部門提出申請,詢問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