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是什麼?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集體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是什麼?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爲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的情況:

屬於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宅基地就不能轉讓:

(1)房地產分離出賣,宅基地不可以轉讓。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透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宅基地不可以轉讓。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一般認定無效。

(3)宅基地轉讓違法。主要包括轉讓下列房地產: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四、受讓人主體資格的限制:

宅基地分配製度的福利性必然產生權利主體的身份特定性與權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應當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爲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綜上所述,值得重點注意的是,集體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能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否則無效。即農村的房子向本村組織以外的成員轉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根據相關規定,該房屋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