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免稅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轉讓人根據法律規定,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再次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爲。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多種計稅方式,透過一些方式、具備一些條件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更是可以免稅。那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方式有哪幾種?土地使用權轉讓免稅需要什麼條件?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土地使用權轉讓免稅條件是什麼?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增值稅稅率爲11%。具體到實務操作中,仍需區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徵免稅及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也應區別對待。

一、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則必須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案例1】

A公司爲一般納稅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 000萬元,2017年4月取得轉讓收入2220萬元,如何計算增值稅?

一般計稅方法下計算銷項稅額=2 220÷(1+11%)×11%=220(萬元)

【案例2】

A公司爲一般納稅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000萬元,2017年4月取得轉讓收入2220萬元,如何計算增值稅?

一般計稅方法下計算銷項稅額=2 220÷(1+11%)×11%=220(萬元)

存在問題:上述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可否扣除土地價款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這裏並未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扣除土地價款計算銷售額。所以筆者認爲應當全額計算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爲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案例3】

承案例1,A公司爲一般納稅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 000萬元,2017年4月轉讓取得收入2 220萬元,如何計算增值稅?

簡易計稅方法下應繳增值稅=(2 220-1110)÷(1+5%)×5%=52.86(萬元)。

如果A公司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11%,例如案例2。

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無論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或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既可以適用3%的徵收率全額計稅,也可以根據財稅〔2016〕47號檔案規定適用5%的徵收率差額計稅。

【案例4】

B公司爲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200萬元,2017年4月轉讓取得收入500萬元,如何計算增值稅?

全額計稅情形下應繳增值稅=500÷(1+3%)×3%≈14.56(萬元)。

簡易計稅方法下應繳增值稅=(500-200)÷(1+5%)×5%≈14.29(萬元)。

【案例5】

B公司爲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200萬元,2017年4月轉讓取得收入500萬元,如何計算增值稅?

此時不能選擇適用差額計稅方式,只能全額計稅。

應繳增值稅=500÷(1+3%)×3%≈14.56(萬元)。

四、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下列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爲免徵增值稅。

1、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3、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五、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爲。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計稅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免稅條件。在我們的工作及生活中,只有瞭解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方式,才能在遇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情況時,更好的維護個人及組織的利益,爲自身和企業謀取更大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