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轉讓土地使用權免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免稅,依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公民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其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20%的部分,可以免徵增值稅,國家建設用地公民出售住宅用地的,可以免徵增值稅,公民個人之間互相變換住宅用地,可以免徵增值稅,1994年以前簽訂的土地使用轉讓免徵增值稅。

什麼情況下轉讓土地使用權免稅?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2、轉讓房地產免稅。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覈,免徵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

3、轉讓自用住房免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

4、房地產入股免稅。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稅。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6、互換房地產免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覈實,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7、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何時轉讓其房地產,免徵增值稅。《關於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徵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8、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分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在2000年底前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財稅字[1999]293號)

9、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其擁有的普通住宅,暫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10、贈與房地產不徵稅。稅。

綜上所述,轉讓土地使用權免稅,稅收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公民個人轉讓住宅免徵土地使用稅,個人將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贈與教育,民政,或者社會福利機構,不徵收土地使用增值稅,公民個人之間互換住宅,經過稅務機關調查覈實,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