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 收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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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 收回項目

在農村,有很多村民會承包土地進行種植或者其他用途。但是隨着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前往城市就業,在他們心裏最擔心的就是村委會把他們所承包的土地收回。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收回項目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農村土地承包法吧。

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

本文提供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最高法公佈司法解釋,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處理範圍及原則。

今後,到城裏打工的農民工不用再擔心村委會將自己承包的土地違法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佈《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按照《解釋》規定,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的,法院應支援承包方要求返還承包地。

《解釋》今年9月起實施

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長黃鬆有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該《解釋》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受理與訴訟主體、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以及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等。該《解釋》將於9月1日實施。

據黃鬆有介紹,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農村土地承包法》也過於原則化,最高法於2003年初開始,經過近兩年的調研和分析論證,形成了該司法解釋。

黃鬆有說,前些年,有些地方違反法律盲目推行退耕還林,一些農戶的承包土地被違法收回。自2003年以來,農民的種田積極性大大提高,而被違法收回、調整或者棄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另行發包給他人。如何處理這些糾紛,是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個難點問題。

承包人將獲法律保護

對此,《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涉及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棄耕撂荒承包地的糾紛,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其中,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援;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爲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請求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援。解釋同時規定,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援。

作爲農民,很多都是自己在農村透過承包土地進行生產種植。但是,在他們心裏一直最擔心的就是村委會把他們所承包的土地收回。透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瞭解到,農村土地承包法 收回項目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如果大家在土地方面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可以直接聯繫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