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使用權算起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商品房土地使用權算起時間是什麼時候?

商品房土地使用權算起時間是什麼時候?

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70年是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不是房屋產權。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透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爲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應當根據土地的使用性質來確定,對於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其實在土地使用出售時就已經進行了認定,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