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劃撥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土地劃撥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劃撥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劃撥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是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土地劃撥的規定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爲。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受讓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爲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爲。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爲。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爲。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爲。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承租人。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爲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爲。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爲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爲動產轉讓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覆。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過協商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爲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六十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後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材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四)土地評估報告;

(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材料。

對於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具體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另一方面還需要根據劃撥的範圍和不同的類型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