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司法拍賣

政府或者個人對土地進行出讓時,大部分採用的手段都是競拍,當然,土地使用權的競拍並不那麼簡單,有很多的程序和要求都需要我們去準守,說到拍賣土地使用權,這可能就有很多人不瞭解了,想要進行競拍的話是要符合一些要求的。那土地使用權司法拍賣的要求和程序是什麼呢?

土地使用權司法拍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以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等有關規定。

一、競買資格及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聯合競買的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的相關規定執行。競買人報名時須交納競買保證金,經審查符合競買條件的方可取得競買資格。

根據有關規定競買人除按類別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交競買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競得人應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並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

三、拍賣程序

(一)拍賣出讓程序

1、主持人宣佈拍賣會開始;

2、拍賣主持人、記錄員就位;

3、拍賣主持人宣佈競買人到場情況;

4、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現場將密封的拍賣底價交給拍賣主持人,拍賣主持人現場開啓密封件;

5、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建設時間等;

6、拍賣主持人宣佈拍賣宗地的起叫價、增價規則和增價幅度,並明確提示是否設有底價。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主持人可根據現場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7、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宣佈競價開始;

8、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9、拍賣主持人確認該競買人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10、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宣佈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人再應價或出價,且該價格不低於底價的,拍賣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並宣佈最高應價者爲競得人。成交結果對拍賣人、競得人和出讓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應價或報價低於底價的,拍賣主持人宣佈拍賣終止。

(二)確定競得人後,拍賣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也不能對抗拍賣成交結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讓人與競得人依據《成交確認書》約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出讓結果公佈

我中心將在此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會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衡水網站(土地交易)欄目公佈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結果。

土地拍賣的程序對我們個人來說並不是特別的重要,想要拍賣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話,首先我們需要滿足土地使用權拍賣的資格,否則無法進行競拍。當然,可能因爲地方政府不同的政策和拍賣方提出的不同要求,還會有不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