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爲出讓概念是否要明確規定

對於土地使用,國家應該有明確的要求,並且這種要求也正在逐漸的完善當中,所以今天我們共同討論一下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方面的相關界定,根據有關的說法,在出讓方面,應該由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做鑑定,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土地使用權爲出讓概念是否要明確規定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我國有兩種不同的理解。

從廣義上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政府作爲城鎮土地的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費用。即土地的批租價格。一般而言,土地價格應包括土地資源(物質)價格和土地資本(資產)價格兩部分。

土地價格=(地租÷銀行利息率) 土地投資成本 土地投資應得利潤

從狹義上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政府作爲城鎮土地的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收取的地租資本化的費用。即土地資源價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廣義與狹義之分實際上是“租金”與“地租”的區別。

在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踐中,這兩種意義上的土地出讓金都在使用,由於其外延不同,往往會造成誤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指出:“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協議、招標、拍賣。”“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依照本條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財政預算,作爲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在這裏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實際上指的是廣義的。因爲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3種形式,與這3種形式相適的土地(“生地”除外)價格就應包括土地資源價格和土地資產價格。而且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就可以領取土地使用權證,這也說明土地出讓金是土地價格的全部,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另外從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方向上看,它主要用於城市的建設和土地開發,是城市土地“再生產”資金的來源。

閱讀過上述文章中的有關內容,我們就能夠了解到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具體什麼內容,更多,我們也就瞭解了,土地使用權在我們國家法律的廣義以及狹義的具體之分,所以土地使用權在出讓的界定,也就是上文中的這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