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土地使用條件怎麼辦理?

變更土地使用條件怎麼辦理?

變更土地使用條件怎麼辦理?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所以就涉及到了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性質、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間的轉換及變更,均需要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尤其是我國實行耕地保護主義,對農用地性質改變規定了較爲嚴格的法定程序。

首先,集體土地徵爲國有,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收基本農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耕地及七十公頃以上的其他土地必須有國務院批准。

其次,徵收上述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如果徵收的是農用地,應當先行辦理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轉用審批。一般情況下,徵用和轉用手續一併辦理,但拆遷律師提醒大家,這並不意味着土地徵收時可以不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者用集體土地徵收手續代替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如果超過徵地批准權限,則需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二、變更土地性質需要注意權限、原則、程序問題:

1、權限問題:由於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必須經當地規劃管理委員會批准,一般規委會主要成員爲書記、市長、分管副市長,因此當地一把手必須對此事不反對纔有可能。

2、原則問題:當地規劃局、國土部門分管部門、分管副局長、一把手應該支援並同意(主要是規劃部門審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國土部門負責變更費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應的土地利用指標覈定),因此土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同時原則上掛牌、拍賣用地不能變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層認爲有相當合理的理由)

3、程序問題:首先土地方向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規劃審批—國土部門徵詢意見—規劃管理委員會審覈—國土部門費用覈定—規劃同意變更,與國土部門簽訂變更合同—規劃設計條件變更  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必須報批。

由此可見,變更土地使用條件第一應該辨別土地的性質,是集體土地、農用地還是其他等等,另外,變更程序還應該按照當地土地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登記、公告等步驟。但總之,不管是變更、轉讓還是註銷,只要與土地的使用權的相關的手續都應該合法合規、遵照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