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者變更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農村土地使用者變更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農村土地使用者變更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農村地使用者變更的辦理流程一般分四步:

1、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複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

2、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

3、審覈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覈,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覈,審覈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4、審批-經審覈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公佈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爲規範土地使用權轉讓活動,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要受以下幾個條件的限制:

①透過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爲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轉讓合同終止日期和建設項目完成日期不得超過原出讓合同所規定的終止日期和建設項目完成日期,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所列的權利、義務和各項用地要求。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原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全部隨之轉移。

③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爲動產轉讓的除外。

④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如需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用途,必須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進行轉讓。

⑤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轉讓人必須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補籤土地出讓合同,繳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登記手續後,才取得轉讓的合法權利,透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理人,必須與轉讓人簽訂轉讓合同,並共同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取土地使用證。

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來防止。

不管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經濟組織類型的土地,公民在透過合法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之後,若是想要變更土地使用者的姓名,就必須按照規定,提交相關的材料,並且需要按照流程辦理,在變更結束之後,雙方當事人還需要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