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證丟失補辦的流程是怎樣的

農村土地使用證補辦流程:
(一)向所在鄉鎮的土地管理所遞交補辦土地使用證的申請;
(二)當地相關部門會派人前去核實自發證起房子是否保持現狀及有沒有擴建等情況;
(三)相關部門覈實確認後,需要登報說明遺失情況;
(四)按當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攜帶資料前去補辦。
集體土地權證丟失後補辦需要哪些手續
1、申請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用地證明檔案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2、登記聲明原證遺失作廢的報紙,單位或村委會的證明。
3、法人證明或法人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屬單位產權的需提交此項資料)。
集體土地租賃的最高期限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現階段,我國存在着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爲。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爲也多被法院認定爲無效行爲。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儘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着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農村土地使用證丟失補辦的流程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