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動遷給補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城市是隨着人們的生活和發展所逐漸形成的,這是一種屬於人們創造的藝術品。爲了解決城市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例如交通擁擠等,促進城市的發展規劃,在進行公共設施的時候,需要對於土地進行徵用。那麼,關於土地使用證動遷給補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一起來看一下吧。

土地使用證動遷給補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什麼是動遷

所謂動遷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的拆遷

動遷房:因爲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爲兩大類:

1、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3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透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爲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土地使用證動遷給補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有國家土地使用證拆遷徵地要看土地被誰徵用,政府根據地方政濟發展狀況,制定徵地補償標準;各地補償標準不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動遷指的就是因爲土地開發,城市規劃等原因對於公共設施所在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徵用,並對土地上的附着物進行的拆遷。我國依法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土地使用證動遷給補償的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關於補償費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來做出新的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