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乃農民生存之本,宅基地是我們離不開的重要部分也是農民生活權利的必須。那麼宅基地使用權到底是什麼?我國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又有怎樣的規定與限制?我國又有那些對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下面,本站將對這些問題對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

1、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3、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1、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民。使用權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特定的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

3、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將宅基地轉賣。

4、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即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只交納了極少的費用。

三、我國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與限制

①、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1、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2、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3、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②、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③、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 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四、我國對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

1、土地法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3、徵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4、 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產物;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是特定的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和福利性。並且我國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與限制,對宅基地使用權補償也有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