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抵押
律師解析: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爲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履行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