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規定主要內容

從古至今,土地問題就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從古代的領土之爭到現在土地確權糾紛,都表現了中國人對於“土地”的情結。那麼,什麼是土地確權?土地確權規定又有哪些內容?本站將一一介紹。

土地確權規定主要內容

一、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覈、登記註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覈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綜上就是對“什麼是土地確權?土地確權規定又有哪些內容?”兩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土地確權糾紛的發生,與相關的土地政策有關。本文主要列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與土地確權相關的規定,確立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歸屬。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