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稅繳納如何計算?

房地產市場火爆,但是在房屋交易的時候很多人都不知道當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該怎麼辦?腦海中沒有明確的步驟,同時他們也不知道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稅繳納是如何計算?導致很多納稅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稅繳納的時候纔想要知道如何去計算土地受讓人應納契稅。下面我們來看看如何計算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契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稅繳納如何計算?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稅繳納如何計算?

1、關於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徵收契稅的計稅依據問題、契稅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爲成交價格。實施細則第九條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因此,土地出讓繳納契稅的依據應爲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與受讓人取得土地的交易價款的總和。納稅人即土地受讓人應納契稅=(土地出讓金總額 土地交易價款總額)×4%。若土地交易價低於成都市的基準地價,則按基準地價計稅。

2、關於劃撥土地轉讓如何徵收契稅問題,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爲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若是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出讓金,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出讓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讓方履行納稅義務、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由雙方協商自定。

3、關於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聯合建房契稅徵收問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聯合建房應視作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應照章徵收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應徵契稅稅額=(土地作價額 土地出讓金)×4%。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如何徵收契稅?

爲避免重複徵稅,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時,由於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在先,則在土地使用權證變更時徵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計稅依據爲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存量房屋產權轉移或變更時,由於房屋所有權證變更在先,由房管部門徵收契稅,國土部門在收取土地收益或補辦出讓手續作土地使用權變更時,不再徵收契稅。

綜上所述,有四種方法來規定土地使用權契稅繳納,從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徵收契稅、對劃撥土地轉讓徵收契稅的問題、對於土地使用權是聯合出資契稅徵收的問題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徵收契稅的問題,這四種土地契稅都是根據不同情況來規定的契稅,因此還是需要根據你的不同情況,找到符合自己所需要契稅繳納情況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