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一、農村徵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農村徵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1)期限瑕疵

所謂期限違法,是指行政行爲的作出違反法定的期限。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爲就有相應的期限,而且這種期限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期限,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

如《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2)方式瑕疵

具體行政行爲的表現方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動作形式等。實際上,書面方式是原則,這是法的明確性、減輕證明負擔以及行政機關按照規程製作案卷等理由的客觀要求。透過口頭、姿勢或者其他結論性的活動作出行政行爲,只有在客觀上能夠實現行政行爲目的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因此,法律規定需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爲,就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動作形式來作出。

一般認爲,方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方式,如運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方法調查取證。二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格式要求。比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必須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3)順序瑕疵

行政行爲的順序要求是限制行政主體濫用職權、防止自由裁量的有效措施。作爲行政程序要素的順序是指各個程序步驟之間的先後次序,步驟“就是完成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經階段”,任何具體行政行爲的實施,無論多簡單,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要先取證,後裁決;先報批、後徵地;先裁決,後執行等等,否則即構成程序違法。

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如果徵收的土地屬於農用地的,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因此,若未依法報批,則徵地程序違法。

二、農村徵地補償的程序

1、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檔案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爲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2、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3、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土地補償登記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爲準。

5、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支取,由村委會代表領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依據村民民主議事規則,經2/3以上多數透過分配方案即可。

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領取補償費。

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助費歸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領取補償.

徵地的程序和規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都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徵地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合法的協議,涉及到瑕疵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