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徵收拆遷有異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訴訟的時效一般是自徵收行政決定作出後6個月,如果申請了複議的,自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內提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