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公告在什麼情形下具有可訴性?

一、徵收土地公告在什麼情形下具有可訴性?

徵收土地公告在什麼情形下具有可訴性?

被徵收人以徵收公告內容與徵地批覆批准徵收土地的範圍、用途、面積、補償標準等內容不相符爲由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二、徵地公告的時效有多久

徵地公告的時效是六個月。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實際上對於徵收公告的時效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說的就是公告的法律效力期間這個是六個月,而另一種就是公告允許提出異議的時效期間這個是十天。

綜上所述,對於徵收土地公告都是在其內容和實際開展的工作不符合的時候就應當提起訴訟,是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而被徵收人在掌握公告的內容同時,如果發現徵地工作有內容與之不符的,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