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房屋補償存在的問題

徵地補償作爲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而農村由於經濟發展的特殊性,與城市的的徵地補償也存在着一定差異,有些阻礙了和諧社會的建設。那麼,在農村中,目前對於房屋補償的規定存在着哪些問題?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農村徵地房屋補償存在的問題



1.房屋建築成本估價嚴重違背市場價值。

徵地補償中的根據農戶意願按農戶人數確定住房安置。但是,農戶被拆除的房屋補償標準磚混結構一般是每平方米200—300元;嚴重忽略了房屋價值中建築材料及其勞動力的市場因素。而主管部門在計算補償安置房屋的建築成本時往往高出幾倍(主城區一般是每平方米800—1300元左右,其他區縣也是600—800元每平方米)。農村房屋的重置成本是前面補償標準的幾倍;農民羣衆自己的房子被拆除後,要用幾倍的價錢才能買回相同面積的房屋。

顯然,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中農村房屋補償辦法不合理,給農戶生活造成較大的困難。例如,現在,重慶長壽區江南鎮的被徵地農戶,90%的農戶的房屋被拆除後,國家補償的舊房款是不能買回與原來居住面積相同的住房,都要將政府補償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費全部用於買房。農戶買房後沒有剩餘,生活也就沒有了保障。

農民羣衆新獲得的房屋儘管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上市流通,其價值比農村住宅的價值要大一些。但是,對與多數人來說,安置的房屋是用於居住,不是上市流通。在滿足羣衆居住需要上沒有什麼區別。因此,農民羣衆的農村房屋被徵地拆除後,不可能用滿足居住需要的安置房屋解決衣、食、行等基本需要。

2.房屋的價值缺乏公正合理的評估程序

農村房屋補償標準單一,忽視了房屋產權及其價值的多樣性。在農村房屋補償過程中,缺乏房屋價值的評估程序。農村房屋的補償標準就是各地政府制定的一個標準,被徵地農戶只有同意,不同意也沒有其他救濟途徑。

例如,所有的磚混結構房屋一個標準,200—300元左右。有的農戶裝修得很漂亮,還是這個標準。儘管農村房屋不屬於商品,一般不能流通。但是其重置價格中建築成本也是可以評估的,其裝修成本是可以評估的。從物權法的角度上看,只有經過評估確認房屋的價值後,給予補償纔是合法的,單方面確定一個補償標準讓對方承擔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我認爲在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考慮安置房屋是農民居住的基本生活需要,不使投資的資產,應該考慮補償給農戶的房屋中滿足基本生活需要部分的不要農戶補差價,例如每位農民解決20—30平方米的房屋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引入房屋建築成本及其裝修價值引入評估程序,對農村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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