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徵收品目指的是什麼

一、土地增值稅徵收品目指的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徵收品目指的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爲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爲。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爲徵稅對象。以增值額爲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是國家對房地產增值徵稅。

其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增值額乘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乘速算扣除係數

土地增值稅如何徵收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爲計稅依據,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徵收。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爲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爲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60%。

增值稅徵收的兩種方式

第一,覈定徵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徵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如成交價爲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爲500000×1%=5000元。

第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徵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二、增值稅徵收品目(徵收範圍):

1、一般範圍

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3、特殊行爲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爲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爲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3)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爲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8)代他人銷售貨物。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爲徵稅對象,以增值額爲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是國家對房地產增值徵稅。而增值稅徵收品目就是增值稅的徵收範圍,指按概括法設計的徵稅品目徵稅品目通常稱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