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違法強拆的主體是什麼?

一、進行違法強拆的主體是什麼?

進行違法強拆的主體是什麼?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拆遷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對違法建築可能強制拆除。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強拆違法建築的程序

首先,明確強制拆除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裏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

其次,就是實施強制執行行爲。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爲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

三、遇到違法強拆的辦法

1、遇到暴力拆遷等突發狀況,不能以暴制暴,儘量平復自己的心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當然面對蠻不講理的拆遷人,心裏是十分委屈和憤怒,難免做出衝動的事情,但是,要想到這個事情還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更加合法的解決辦法,違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積累拆遷法律知識,自己保護權益。被拆遷人平時也可以對拆遷的一些法律常識進行了解,這樣使拆遷人不敢輕視。許多拆遷人就是因爲被拆遷人不懂法、不知法纔敢肆意的進行強拆甚至是暴力拆遷。其實,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識,就足以應付很多情況,不至於權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

3、變被動爲主動,積極收集證據,到公安局報案,如果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受理後冷處理,可以透過合法的途徑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所謂非法強拆是指沒有強制執行法律批准檔案的強制拆除行爲。比如在房屋徵收中,如果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屬於典型的非法強拆。

因此如果由市、縣政府的城鄉規劃部門進行拆除,那麼違法強拆的主體就是市、縣政府的城鄉規劃部門,強拆違法建築的程序是,有關部門應進行公告,在期限內自行拆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或者複議,但過來期限都不處理的,行政機關就可以進行強制拆除。